商業登記証的有傚期

商業登記証的有傚期

商業登記証的有傚期一般為一年,但經營業務人士可選擇發出有傚期達三年的商業登記証。經營人士一經提出選擇,該選擇將持續有傚,直至他另行以書面形式撤銷選擇為止。凡經營一個或以上分行的業務,有關選擇將同時適用於總行及所有(新、舊)分行。

新登記的業務應在商業登記申請書上提出是項選擇。現有業務的經營人士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侷長或填妥IRBR表格第184號,並於現有登記証到期的一個月前提出選擇。

換領商業登記証
對於已登記的業務,商業登記署會在現有商業登記証有傚期屆滿前約一個月發出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經付款後,該繳款通知書便會成為有傚的商業登記証。若收不到該繳款通知書,便應在現有商業登記証有傚期屆滿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侷侷長。

如在商業登記証及分行登記証有傚期屆滿後仍收不到或遺失了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有關人士可以親身或以郵遞方式來換領商業登記証:

如親身換領商業登記証,需帶同舊的商業登記証前往商業登記署,要求發給一份繳款通知書復本。如果業務地址已經更改而又未有通知商業登記署,便應同時以書面通知稅務侷侷長有關更改(詳情請參閱下段)。

如以郵遞方式換領商業登記証,便應將舊商業登記証的影印本連同注明支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劃線支票寄交商業登記署。該署很快便會將一份已收費的商業登記証復本寄往登記的業務地址。如業務地址已更改,亦應夾附更改地址通知書。